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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7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72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上列原告與陳**間撤銷分割繼承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列甲○○、陳**為被告,並未載明陳**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通知原告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2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該通知業於112年9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於112年9月27日閱卷,惟迄未補正陳**姓名、住所或居所,則原告對於陳**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撤銷分割繼承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