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72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上列原告與陳**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1頁第1行及第12行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