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簡字第 7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737號原 告 鄭芳芳訴訟代理人 蔡美麗被 告 吳連昭子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上,由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73年以基所字第017864號收件,以設定為登記原因,於民國73年11月26日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取得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而系爭不動產上有被告於73年間登記之新臺幣(下同)18萬元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3年11月23日至74年2月22日止,擔保債權之清償日為74年2月22日,如以民法債權最長時效15年計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而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抵押權人即被告於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經過5年不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惟系爭抵押權迄今仍未塗銷。為此,爰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系爭抵押權係於73年11月2

6日設定登記予被告,其擔保債權總金額、存續期間、設定義務人、設定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等情,此據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第二類謄本為憑,並有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18日基地所資字第1120104799號函檢送之系爭抵押權登記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26頁、第37-45頁),且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本文及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自73年11月23日起至74年2月22日止,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則為74年2月22日,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該債權請求權可行使時即74年2月22日起算15年,至89年2月22日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又被告在前述債權請求權於89年2月22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後之5年間復未行使其抵押權,是以,其抵押權依上開民法第880條規定即應於94年2月22日即告消滅。

㈢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對於其客觀交易價值多有負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而其登記仍存在,自屬對所有權之妨害。查系爭抵押權已消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系爭抵押權登記既影響原告對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性,即對其所有權有所妨害。從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身分,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表:

編號 抵押權標的 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設定義務人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及收件字號 1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吳連昭子 10000分之53 73年11月23日至74年2月22日 18萬元 蔡黃招 10000分之53 73年11月26日基所字第017864號 2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 同上 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全部 同上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