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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15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597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被 告 江宜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計算之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3,568元 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1275% 自111年9月28日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00% 自111年9月28日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00%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 0.1525% 自112年1月11日至清償日止 2.525% 自112年1月11日至112年3月1日日止 0.2525% 自112年3月2日至清償日止 0.5050%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