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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1702號上 訴 人 簡宏宇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用
裁判日期:202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