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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11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16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被 告 楊慧姗

楊素娥(原姓名楊嬪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