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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13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38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詹卉君被 告 劉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小字第124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