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599號原 告 石俊宇被 告 許木元(即呂秀珍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易字第244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9月25日裁定移送而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本院於113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