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288號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被 告 許家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依序於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3時6分、110年10月15日下午7時9分、110年10月29日下午12時2分,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RCF-8662號、RCR-6939號車輛,從而積欠費用如附表所示,故原告乃本於兩造間租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費用,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46,577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5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汽車出租單(含契約條款)、汽車修復前後之外觀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修繕之工作傳票與電子發票證明聯、車輛定價表等件為證,經核無訛;兼之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俱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租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費用,金額總計46,5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隨租隨還-台北站;PRIUSc,定價2,300元/日)。 租賃期間: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3時6分迄同日下午7時58分。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❶ 車損 13,122元 汽車出租單「注意事項⒈車輛發生事故或失竊時請立刻報警處理及通知出租人,若無前項通知,所有損害均由承租人負擔(詳見背面契約條款)。」和運租車和雲行動服務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7條規定:「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意指被告即承租人;下同)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意指原告即出租人;下同)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11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㈠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㈥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㈠至㈣之規定,致喪失保險索賠權益時,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系爭租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承租汽車(機車)如發生損傷,甲方同意乙賠償金額汽車最高以新臺幣壹萬元為限…,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㈡違反租約…第7條等約定。…」本件RDD-6771號車輛於被告租用期間,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以致損壞(原告取回車輛以後,查悉車輛多處毀損;參見本院卷第35頁),必要修復費用經原告自行扣減折舊,金額合計13,122元(參見本院卷第15頁、第51頁),依系爭租約第7條、第11條第1項規定,關此修繕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 ❷ 營業損失 3,220元 汽車出租單「注意事項⒈車輛發生事故或失竊時請立刻報警處理及通知出租人,若無前項通知,所有損害均由承租人負擔(詳見背面契約條款)。」系爭租約第7條規定:「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意指被告即承租人;下同)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意指原告即出租人;下同)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11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㈠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㈥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㈠至㈣之規定,致喪失保險索賠權益時,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系爭租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承租汽車(機車)如發生損傷,甲方同意乙賠償金額汽車最高以新臺幣壹萬元為限…,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㈡違反租約…第7條等約定。…」系爭租約第11條第2項規定:「乙方除前項約定賠償外,於車輛修復(含失竊)期間,需另依下列標準賠償營業損失:承租汽車之營業損失賠償原則:㈠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定價。…」本件RDD-6771號車輛於被告租用期間,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以致損壞(原告取回車輛以後,查悉車輛多處毀損;參見本院卷第35頁),修復期間以2日計算,被告應依系爭租約第11條第2項規定,負擔營業損失3,220元(計算式:2,300元×2日×70%=3,220元)。 總計:16,342元(計算式:13,122元+3,220元=16,342元)【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隨租隨還-台北站;PRIUSc,定價2,300元/日)。 租賃期間:民國110年10月15日下午7時9分迄110年10月16日上午7時19分。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❶ 行政罰鍰 900元 系爭租約第5條規定:「……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應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本件RCF-8662號車輛經被告租用後,被告雖於110年10月16日上午7時19分歸還,然被告並未將該車停放於指定之停車格內,而係違規停放於禁止停車之紅線路段,以致衍生行政罰鍰900元(參見本院卷第49頁),經原告代為繳納後,被告應依系爭租約第5條規定,償還原告900元。 總計:900元【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隨租隨還-台北站;PRIUSc,定價2,300元/日)。 租賃期間:民國110年10月29日下午12時2分迄同日下午11時54分。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❶ 車損 22,895元 汽車出租單「注意事項⒈車輛發生事故或失竊時請立刻報警處理及通知出租人,若無前項通知,所有損害均由承租人負擔(詳見背面契約條款)。」和運租車和雲行動服務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第7條規定:「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意指被告即承租人;下同)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意指原告即出租人;下同)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11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㈠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㈥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㈠至㈣之規定,致喪失保險索賠權益時,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系爭租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承租汽車(機車)如發生損傷,甲方同意乙賠償金額汽車最高以新臺幣壹萬元為限…,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㈡違反租約…第7條等約定。…」本件RCR-6939號車輛於被告租用期間,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以致損壞(原告取回車輛以後,查悉車輛多處毀損;參見本院卷第41-45頁),必要修復費用經原告自行扣減折舊,金額合計22,895元(參見本院卷第15頁、第55頁),依系爭租約第7條、第11條第1項規定,關此修繕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 ❷ 營業損失 6,440元 汽車出租單「注意事項⒈車輛發生事故或失竊時請立刻報警處理及通知出租人,若無前項通知,所有損害均由承租人負擔(詳見背面契約條款)。」系爭租約第7條規定:「本車輛發生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乙方(意指被告即承租人;下同)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意指原告即出租人;下同)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11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應由乙方負擔。㈠立即通知甲方及警察機關,……㈥如乙方怠於前項通知或違反本條㈠至㈣之規定,致喪失保險索賠權益時,所有損害均由乙方負擔。…」系爭租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承租汽車(機車)如發生損傷,甲方同意乙賠償金額汽車最高以新臺幣壹萬元為限…,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甲方:…㈡違反租約…第7條等約定。…」系爭租約第11條第2項規定:「乙方除前項約定賠償外,於車輛修復(含失竊)期間,需另依下列標準賠償營業損失:承租汽車之營業損失賠償原則:㈠十日以內者,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定價。…」本件RCR-6939號車輛於被告租用期間,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以致損壞(原告取回車輛以後,查悉車輛多處毀損;參見本院卷第41-45頁),修復期間以4日計算,被告應依系爭租約第11條第2項規定,負擔營業損失6,440元(計算式:2,300元×4日×70%=6,440元)。 總計:29,335元(計算式:22,895元+6,440元=29,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