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341號原 告 李巧琳即隆泰護理之家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春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照護費用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0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給付照護費用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