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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588號原 告 傳家寶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麗珠被 告 紀武松被 告 楊瑞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詹振興被 告 唐自霞被 告 郭玲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庭郡被 告 蔡篤枝

陳秀霧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義川

黃瑞玉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冠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原告112年10月11日民事陳報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8項關於「9,5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65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至於原告請求更正原判決主文第八項所載金額,惟該金額之記載及計算並無顯然錯誤情事,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容有誤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