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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65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656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被 告 許錦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