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635號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被 告 陳韋霖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37元,及其中新臺幣8,661元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38元,及其中新臺幣5,263元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