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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7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764號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被 告 潘錦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1,585元,及其中1萬0,958元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