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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基小字第 8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840號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被 告 陳宜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