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83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被 告 鄭詩瑜
鄭瑞旭
林靜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表:
本金金額 起算日 截止日 計算方式(利率) 利息 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 111年7月1日 111年9月27日 週年利率1.275%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14日 週年利率1.4% 111年12月15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2.4% 違約金 111年8月2日 111年9月27日 週年利率0.1275%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14日 週年利率0.14% 111年12月15日 112年2月1日 週年利率0.24% 112年2月2日 清償日 週年利率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