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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反請求原告)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前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