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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家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楊○○ 住宜蘭縣○○鄉○○○村0號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75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爰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調解時,表示願意賠償聲請人費用及各項要求。為此,聲請人為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請求自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復有明定。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以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112年度家調字第175號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丙類事件,依同法第23條規定,於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視為調解之聲請,而該案仍在調解程序進行中,業經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112年8月21日之庭訊錄音為調解程序,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指法院內開庭之程序,故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期日所進行程序之錄音光碟,於法本屬不合,應予駁回。且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75號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為家事事件,依法不得公開審理,且本件於調解程序並未錄音錄影,故本件亦無從保全上開錄音錄影或交付錄音錄影光碟。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裁判日期:202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