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8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江尚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