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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2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