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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家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2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乙○○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履行分割協議被繼承人丙○○所遺13筆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卷內地價第一類謄本民國112年1月公告地價為據,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單獨取得13筆土地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14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3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