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2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