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國疆相 對 人 蘇雪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之(2015)中中法民一終字第910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咯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以(2015)中中法民一終字第910號判決離婚,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同條例第74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公證處(2023)粵中石岐第3510號、3509號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2)核字第058243、058242號驗證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終字第910號民事判決書、離婚證明書等件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前開判決係以「蘇雪云(即相對人)第一次起訴要求與張國疆(即聲請人)離婚,經原審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感情本有所修復,並生育一子。但其後雙方因為瑣事再次發生糾紛並致矛盾升級,自2014年6月起開始分居迄今,期間蘇雪云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要求離婚。張國疆雖不同意離婚,但雙方均確認至今未能採取積極措施修補夫妻關係,以挽救婚姻、維繫家庭完整,感情裂痕不斷擴大。結合雙方庭審陳述以及表現,本院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審法院准予雙方離婚,處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等情為由,判准兩造離婚,因上開理由,足認己構成臺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故其判決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大陸地區之法院原則上亦認可臺灣地區法院作成之裁判,則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淮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