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 紀良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複 代理人 藍健軒律師
陳亭孜律師被 告 鄒文和
指定送達址: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0
劉珈妤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追加 被告 莊景翔
周翃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就案關事實上爭點有再行調查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週內分別具狀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件】
一、原告應陳報就本件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號建物之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㈠是否已依兩造合意範圍全部完工;如未全部完工,則實際完工項目為何;㈡系爭工程完工部分有無功能、效用或品質瑕疵之事實上爭點聲請鑑定;倘兩造有其他聲請鑑定事項,亦請一併提出(鑑定費用應由聲請之一造預先墊繳)。
二、兩造應陳報本件倘原告就上列事項聲請鑑定,是否合意選定社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機關。
三、原告如逾期未就附件第1項表示意見,視為捨棄鑑定之聲請;兩造如逾期未就附件第2項表示意見,視為同意選定社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公會為本件鑑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