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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劉世雄相 對 人 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人相 對 人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人相 對 人 林信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經提出考勤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經核閱本案訴訟之資料,聲請人起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