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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捷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德訴訟代理人 賴曉瑩律師被 告 煦瑞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淑芬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定有明文。

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商業法院管轄。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而將原告所製作之影片及雜誌內容用於履行標案,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退步言之,縱認原告與被告煦瑞科技有限公司間成立承攬或無名有償契約,原告亦得請求報酬或對價,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核屬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