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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蔡濬宇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綠竹筍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綠竹筍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濬宇為財團法人綠竹筍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茲因該基金會之章程修正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並提出新北市教育局函、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印鑑清冊、原捐助章程、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教育部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㈠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核其內容係涉及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決議事項、年度業務報告與業務報告、業務經費之分配等事項,應屬該財團法人內部組織之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且與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至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

5條、第16條所示部分,或僅修正部分條文之文字,或僅在敘明章程未規定事項之處理原則,均無涉內容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