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釋見性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下稱系爭財團法人)董事長,該系爭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6、7條,為此請求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章程如附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以系爭財團法人民國112年2月24日112年度1次董事會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決議修改章程,依所提出之會議記錄及簽到名簿記載,董事11人,出席(包括代理出席)6人。而依基隆市政府112年8月18日基府民禮貳字第1120134523號函檢送系爭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章程相關資料,顯示董事釋養華、黃智陽、周守厤、林賢德、林美華、吳細妹、林淑芬均辭任董事、唐興貴辭任常務董事、韓杜福娣死亡。其中釋養華、林美華、林淑芬係於112年2月24日辭任(林賢德已有111年12月1日之辭職書),則釋養華、林美華、林賢德、林淑芬既提出辭職書,又委任他人出席董事會,似有疑義。又倘若釋養華、林美華、林淑芬之真意係系爭會議後辭任董事,唐興貴之真意係辭任董事,則系爭會議開會時,系爭財團法人董事僅餘5人。參以修正前(現行條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捐助章程第六條規定:「本財團設董事十一人,日後如有遺缺由董事會推選充任之,其中若三次開會無故缺席者就失去董事資格…」。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系爭會議前(不含系爭會議當日)董事遺缺已達6人,已逾董事人數2分之1,關於修訂章程之重要事項,是否應先推選人選充任後,再決議是否修改章程,亦非無疑。綜上,系爭會議之召集及決議方法既有上揭疑義,聲請人依系爭會議決議而聲請變更章程,難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十方大覺禪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擬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財團設董事五人,日後如有遺缺由董事會推選充任之,其中若三次開會無故缺席者就失去董事資格。並增設名譽董事,名額不限。 本財團設董事十一人,日後如有遺缺由董事會推選充任之,其中若有三次開會無故缺席者就失去董事資格。並增設名譽董事,名額不限。 第七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常務董事三人,並就常務董事中選出董事長一人,為本寺對外法定代理人,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有必要時由董事長召開臨時董事會,常務董事會視業務需要由董事長召開之。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綜理本寺一切事務,並得由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擔任副董事長,協助寺務。董事長請假、或病故等原因,不能行使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或繼任其職位。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載明會議紀錄保存之。 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常務董事三人,並就常務董事中選出董事長一人,為本寺對外法定代理人,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有必要時由董事長召開臨時董事會,常務董事會視業務需要由董事長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