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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水木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第5條至第9條、第17條、第18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即可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基隆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發給110證他字第25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在案。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已逾12年未修正,且與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不符,故經第14屆董事會決議修訂原捐助章程23條,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予補充變更,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基隆市政府函、第14屆第4、5次董事會議紀錄、99年2月捐助章程、112年3月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就聲請人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博愛仁愛之家捐

助章程第5條董事連任、親屬關係之人數限制、第6條董事當然解任事由、第7條董事會職權、第8條董事會召集程序、第9條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7條財產之保管運用並避免利益輸送、第18條賸餘財產歸屬部分,均係配合財團法人法第19、

33、40至45條所增訂修正,應屬該財團法人財產之重要管理方法及內部組織有關事項,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該修正後條文業經主管機關指示並同意備查,有基隆市政府111年10月14日基府社老貳字第1110247899號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法人捐助章程第5條既已明定董事暨因故出缺時由創辦團體指定或遴聘,則董事之遴選即非董事會職權,應屬財團法人法第44條第2款「捐助章程另有規定」之情形,然修正章程第7、9條引用法條未因應具體情況加以變更,似有不足,附此指明。

㈡至該法人捐助章程第1條補充法源、第2條設立目的及業務、

第3、4、13、19、20條文字修正、第16條會計制度修正部分,核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准許之事項,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