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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7號原 告 游忠義代 理 人 諶茂蒼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包里慈護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包里慈護宮捐助章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包里慈護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廟宇重建,新建期間要更多人力與財力的投入,必須仰賴具有影響力的領導人,繼續領導以利重建工程順利完成。而該財團法人位處偏遠地區,信徒遍及全台各鄉鎮,信徒大會如出席率偏低,則會影響會議進行,故修改章程,以利會議進行,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包里慈護宮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3條、第22條,核其內容係涉組織業務之項目及會議之召開及進行等事項,應屬該財團法人內部組織之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且與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

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包里慈護宮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 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中互選常務董事七名(含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三名),惟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本法人董事會由董事中互選常務董事七名(含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三名),連選得連任。 原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修正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有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並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法人動產之處分,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第二十二條: 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並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法人動產之處分,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原條文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有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修正為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