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號抗 告 人 賴宇建上列抗告人賴宇建與相對人龔明麗間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5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