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楊寶玉訴訟代理人 呂莉威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應以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參照)。次按如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之事件,應以原告就該保險契約所可取得之最大利益作為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5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之續保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910IHI0000000/3V)有效。揆諸前開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保險契約存在,所能獲得之最大利益計算之(即給付保險金上限),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30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
承保內容 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註 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金 60,000元 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保險金 20,000元 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45日) 90,000元 每日2,000元 法定傳染病負壓病房或加護病房保險金(45日) 135,000元 每日3,000元 意外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500,000元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500,000元 食物中毒慰問金 3,000元 合計:1,3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