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李淑純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裁判案由:給付會款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