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李政謙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萬1,19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872.10㎡+1,718.66㎡)×4,200元/㎡=15,081,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