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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曾煥疆

曾煥強曾煥明曾煥道

曾煥盛

曾慈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安則、張淑真、張淑儀、張淑幸等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主張起訴狀附表⒈所示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乃原告之被繼承人曾文博所有,惟借用被告名義辦理所有權之登記,今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乃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因原告聲明敘載「已故張陳寶玉之繼承人『正確名單俟取得張陳寶玉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後補正』」,復未提出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則應參考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為核定,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並補正如下:❶應提出張陳寶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❷應提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❸應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若上開第❸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