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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杜廣娟被 告 莊偉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大小章」,其性質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惟原告如不能查報上開價額,則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