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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許家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輝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