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原 告 齊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同上上列原告對被告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萬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又原告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限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上開事項原告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