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黃健朗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為凱、錢漢堯、詹億笙、潘耀主、李秉鈞間返還投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