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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林炳宏

林建成原告因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宥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