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廣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達工程有限公司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