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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6號原 告 林宜嬛被 告 鍾文彬

陳愛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