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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莊梅霞訴訟代理人 沈裕彬原 告 陳芷庭訴訟代理人 紀凱賓被 告 基隆市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0樓法定代理人 陳以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基隆市民生世界社區第六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決議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此應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惟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應認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而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之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