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被 告 陳怡君
陳賢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分割繼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1,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