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1號原 告 陳國財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國雄等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1號原 告 陳國財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國雄等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