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94號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相 對 人 鐘季鴻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等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