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鄒亞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步天間請求退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鄒亞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步天間請求退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