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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子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子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2,438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