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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李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睿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