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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郭煜杰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輝(原名林家毅)間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9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2,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24-03-01